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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17-2018国家奖学金、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资助评定工作的通知

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2017-09-25

各班级:

根据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(高等教育)的通知》(财科教[2017]69号)、《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7-2018学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的通知》(苏财教[2017]116号)、《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7年秋季学期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的通知》(苏财教[2017]113号)、《无锡太湖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》(锡太院[2016]32号),结合中央财政拨款及学校实际情况,现就做好2017-2018学年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等评定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评定要求

1、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评定

各学院要按照《无锡太湖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》(锡太院[2016]32号)文件精神,成立评审工作小组,制定实施细则,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。学院需在评审工作组指导下开展工作,要求程序规范,过程公开,结果公示。

2、各项评定按照学生本人申请、学院初评、学校审批的工作程序,通过提交申请材料完成。

二、名额分配

各学院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名额由学校统一下达,依据《无锡太湖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》(锡太院[2016]32号)文件精神和学生申请情况审批。评定工作坚持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,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,充分发挥奖优促学作用,促进学生公平竞争,促进校园学风建设。

三、评选时间及材料要求

各学院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如有修改,须报备学生工作处。各项资助的学生申请在930日前完成,国家奖学金学院初评在109日前完成,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学院初评在1015日前完成。

四、其他事项

1、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,国家助学金分学期发放给补助学生,获奖记录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

2、同一学年内,每位学生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不兼得。

3、做好获奖学生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。

附件:

附件1 无锡太湖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.docx

附件2无锡太湖学院2017-2018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.docx

无锡太湖学院学生工作处

2017925